消委會主席張炳良指,公平競爭法的最高罰款定為一千萬元,已經足夠,因為個別個案,可以向審裁處申訴,將罰款定為超過一千萬元,和規定違規董事五年內,不可以擔任同樣的職位。他又認為,諮詢文件已有兩個大原則,規管所有違規行為,認為涵蓋範圍充夠。對於有人擔心,政府和公用機構,可能獲得豁免,不受公平競爭法監管,張炳良認為,香港市場很少,公用事業引入太多競爭,不一定合乎公眾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