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會議員呂明華承認,現時租用的觀塘區議員辦事處,單位屬於自己有份擔任董事的公司,但他指出,立法會有關租賃辦事處的指引,零五年開始生效,對之前已簽下租約的物業並無規管,而有關租約在零四年開始。呂明華表示,是因為疏忽,漏報公司另一名股東的資料,去年底已向立法會補回。他又說,單位租約至今年十月,倘若自己繼續擔任議員,會自資續租,不會再向立法會申請資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