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在立法會表示,月初推出的競爭法諮詢文件,較零六年最初提出要推出規管的反競爭行為,由七項減少至四項,包括合謀定價、串通投標、限制產量及分配市場,是由於反競爭行為的形式,隨著時間及環境改變,而今次諮詢的法例內容,已包括所有嚴重削弱競爭的行為,跟外國的做法相約。馬時亨又說,法例不適用於政府及法定機構,希望確保它們的運作不受影響,一旦確認政府及有關機構出現反競爭行為,亦可以行政手段作出干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