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四十七歲任職解款員男子,因為虐兒,在觀塘裁判法院,判自簽一千元,守行為十二個月,法官指被告兒子有過度活躍症及集中力問題,明白被告已很盡力照顧,而事發當日,他因為一時控制情緒失控,使用不恰當暴力;被告願意接受福利官輔導,而家人及兒子亦願意一齊修補關係。基於感化官指,被告現時做兩份工,如果判社會服務令,會令他無時間與兒子修補關係,所以改判守行為。被告今年四月中在慈雲山住所,因為兒子令到屋企很亂,用吸塵機鐵管毆打兒子,並用鐵鍊將他綁在窗花,由社工報警送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