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四十九歲的士司機,去年除夕清晨,因為失戀,在尖東醉酒駕駛,撞毀多個路邊的燈箱及欄杆,再衝上行人路及衝入一間便利店,在區域法院,裁定危險及醉酒駕駛罪名成立,判監十八個月,由於被告之前曾因偷竊罪,判入獄三個月,緩刑兩年,在緩刑期間犯案,一共判監廿一個月。法官表示,被告的駕駛態度非常不當,妄顧道路使用者的安全,加上超速及毀壞公物,是嚴重罪行,又指他明知醉酒而駕駛,是不負責任之極。主控官說,便利店東主要求被告賠償二萬一千元,否則會提出民事索償,但辯方律師表示,被告籌不到錢,未能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