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名保育人士,被裁定在皇后碼頭清場期間,四項襲警罪成立,分別被判監禁兩個月及四個月。法官指出,襲擊執行任務的警務人員屬嚴重罪行,必須判處監禁,而且不適合緩刑。法官又拒絕兩人申請擔保等候上訴。

去年八月,皇后碼頭清場期間,首被告馬楚明,咬傷警員手臂,又用腳踢警員腰部及用手指插眼;次被告馮炳德,用拳頭打警員後腦,令三名警員受傷。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馬楚明分別獲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及教協主席張文光撰寫求情信,表示願意聘用他,馮炳德雖用拳頭打警員,但警員並無受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