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名女警處理一宗襲擊案時,向犯人不恰當及不必要搜身,證實濫權,將被訓諭。警監會認為,警察程序手冊無訂明,犯人離開羈留室要被搜身,因為犯人進入羈留室已被搜過身,確定無帶違禁品,拘留期間無理由懷疑她取得違禁品。涉案女警承認曾向犯人搜身六次,但否認有脫衣搜身,由於無獨立證人及客觀證據,被投訴警察課列作無法證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