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間旅遊巴公司旗下一輛巴士,被指違反客運營業牌照,但因旅遊公司已將有關巴士轉手,運輸署決定,取消旅遊巴公司旗下另一輛巴士的客運營業牌照及車牌。旅遊公司不滿運輸署做法,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,入稟狀指,《基本法》有保障依法擁有私人財產的權利,但運輸署要另一輛無違法的巴士代罪,是剝奪私人財產,牴觸《基本法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