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,因為與情婦共同受賄近七百萬元人民幣,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級法院,一審判處死刑,緩刑兩年。法院指劉志華在九九至零六年間,多次濫用副市長及中關村科技園管委會主任等職權,包括為他人取得銀行借貸及土地開發權,單獨或夥同情婦,索取近七百萬元財物。劉志華未有表明會否上訴。現年五十九歲的劉志華,曾任北京市勞動局局長、市政府秘書長。而他擔任北京市副市長期間,掌管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等部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