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建議修改條例賦予食環署長權力,以行政方式命令禁止輸入及供應,以及回收、銷毀及查封市面上的有問題食品,以做到「先禁售,後檢測」;同時可要求食物供應商,通知消費者回收事宜。政府消息人士稱,食環署長行使權力時,會考慮政府本身或其他國家及地方進行的化驗結果,亦會考慮供應商提供的資料。

消息人士強調,措施是為了保障公眾衛生,並非設置貿易障礙;違反禁令的人士,最高可被判入獄十二個月及罰款十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