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前副市長劉志華,決定就受賄案被判死緩上訴。代表劉志華的律師指,劉志華認為檢察機關的指控與事實不符,例如他留學外國的兒子收受金錢,他是事後才得知,而他被拘留期間,坦白交代,亦應該被視為自首,法院應該考慮有關情況。 劉志華被指在九九年至零六年,擔任北京副市長期間,以職務之便,為他人謀取資產轉換、土地開發及銀行借貸,收受賄款近七百萬元,日前被判處死刑,緩刑兩年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及沒收個人財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