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刊登憲報,建議修訂現行《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》,賦予食環署長權力,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,可以禁止某種懷疑有問題的食物進口、供應、回收,甚至可要求食物供應商查封、隔離、銷毀有關食品,違例者最高可被判入獄十二個月及罰款十萬元。另外,條例草案亦建議,食環署長有權要求相關人士提供食物樣本,供當局進行化驗或細菌檢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