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為收賄七百萬元被判死緩的北京市前副市長劉志華,在獄中親筆寫信給法院,聲稱自己曾經為北京奧運立過功,作為上訴的其中一個理由。他又指被沒收的個人財產之中,包括了二十萬元存款及一個住宅單位,是沒有考慮他兒子同妻子的日後的生計,認為這些財產不應沒收。 劉志華被指在九九年至零六年,擔任北京副市長期間,為他人謀取資產轉換、土地開發及銀行借貸,收受賄款近七百萬元,日前被判處死刑,緩刑兩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