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於再有議員提出修訂,永久撤銷外傭徵費,律政司提交立法會主席的意見書表明,有關修訂不合法,超越議事規則權力,抵觸再培訓條例,亦推翻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豁免五年的決定,是不尊重行政機關財務主導權的越界行為,干預特首憲制責任,不可以在未得特首同意下提出。 律政司認為,撤銷徵費後,如果再培訓基金結存不足,政府極有可能要動用公帑注資,填補損失,對政府其他收入構成負擔。政府又批評,立法會前主席范徐麗泰九八年裁決議員修訂時,對政府收入及公帑的看法太狹窄,強調基金屬於公帑,不應分開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