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展局長林鄭月娥表示,為解決中小型承建商的現金週轉,政府即時在所有工程設立中期付款,並在工程完成後盡快結算開支,支付建築費。而以往在保養期完結後才發還的承建商保留金,就會在保養期完成一半,發還部份保留金給承建商。 林鄭月娥在立法會上表示,已責成各工務部門,以四個月時間處理有關工程的反對意見,若需延長處理時間,必需得到首長批准。對於是否規定所有基建工程的制組件都在本港進行,林鄭月娥表示有保留,因為預制組件只佔整項工程開支的4%,為此要放棄本港自由經濟的名聲要慎審考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