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與社民連成員陶君行,去年十二月在禮賓府外示威時同警員推撞,兩人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罪名成立,案件押後至下月十六日判刑。兩人可保釋外出。他們都表示會上訴。 去年十二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訪港,在禮賓府演講時,梁國雄及陶君行在門外燒車胎抗議,警員用滅火筒撲滅火警時,同兩人推撞。裁判法官在裁定兩人罪名成立時說,從錄映帶見到陶君行同膊頭撞向警員,而梁國雄就用雙手推另一警員。因此認為他們使用不當武力。而警員是維持治安及保護生命財產才用滅火筒撲熄燒著的車胎。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,立法會議員一旦干犯刑事罪行,被判入獄一個月以上,並獲立法會出席會議的三份二議員同意,會被解除議員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