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訴庭裁定,民間電台及另外五人,被控非法廣播一案,東區裁判法院無司法權限裁定《電訊條例》是否違憲,將案件發還東區裁判法院重審。上訴庭認為,《基本法》及《人權法》保障的權利,並非絕對,政府成立發牌機構限制個別人士權利及發牌,都符合憲法,而一旦無《電訊條例》,就會危害其他必要通訊,可能造成混亂及影響其他人權利。 上訴庭又指,即使要挑戰《電訊條例》,亦應循司法覆核程序處理。而《電訊條例》是否違憲,與六名被告是否非法廣播無關。民間電台及五名被告,要支付上訴的堂費。民間電台成員曾建成對裁決表示失望,會向終審法院上訴,並會繼續廣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