東周刊前總編輯蒙漢明,六年前在周刊封面刊登女星裸照,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,因為發布淫褻物品罪,被判監六個月,緩刑兩年。裁判官指,被告當時未必有參與決定刊載報道,但有責任阻止刊載。裁判官又指,相片及報道是淫褻及低級趣味,強調本港有言論自由,所以刊物更應自律。蒙漢明步出法庭時表示,被事件困擾多年,認同自己對事件責無旁貸,所以認罪,又認為法庭已輕判。

東周刊在零二年十月底第521期,在封面刊載一名女星裸照,東周刊在三日後停刊,並於報章刊登道歉啟事。出版商、印刷商及三名編採人員,都先後被檢控,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,於今年六月將當期雜誌列為第三類淫褻物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