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市民使用資料,無遵從私隱員的指令,將被裁定為個人資料的錄音內容從網站及網上論壇中刪除,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五千元。 被告的前主管,向私隱專員投訴,指被告在一次午餐聚會上偷錄了他的談話,然後連同他的個人資料上載到一些網站及網上論壇。私隱專員調查後認為,被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,指令他將錄音內容刪除。被告不服提出上訴被駁回後,仍然不肯刪除錄音,私隱專員公署將個案轉交警方提出檢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