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保障旅行團友權益,旅遊業議會決定收緊農曆年期間,取消旅行團的管制,旅行社若在年三十至年初三四日內,取消廣東省以外的旅行團,必須在出發前最少十四日內通知消費者,否則要在三個工作天內,除退還團費,還要額外賠償團友一成半團費,以一千元為上限。至於取消廣東省內旅行團,必須在出發前最少五天通知團友,否則亦要作出同樣賠償。按照平日規定,旅行社取消廣東省以外旅行團,需七日通知,而廣東省內團,只需一日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