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處過去五年發出的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,執法授權引用已被廢除的法律條文,消防處長一直未有根據新修訂條文,授權下屬執法。消防處至今未交待事件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稱,曾就事件向消防處查詢,他引述回覆表示,消防處長透過內部訓令,賦予權力給消防總長授權執法,等同處長授權,但涂謹申批評這種間接授權,未能確保執法的法律依據。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,若消防處長無根據新法例,重新作出授權指示,可能會受到法律質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