廉政公署處分四名人員,涉嫌在進行截取通訊行動中,在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時,表現不足或行為不當,包括向一名署理調查主任作出勸誡及警告,另外又向一名助理處長、一名首席調查主任及一名總調查主任作出勸誡。 遭警告處分的署理調查主任,被指在截聽一宗個案時,未能察覺通話包含可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,要等到重聽通話時,才向上司報告出了問題,後來又涉違反上司的指示,不遵守法官的授權,再次聽取一個無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通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