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間紙商附屬公司兩名前經理,收受合共九十萬賄款,將運輸工作外判給一間貨運公司,在區域法院各被判入獄二十二個月,兩人須要將收受的款項歸還前僱主。 案情指,兩名被告,在零二年至零七年期間,每月收受貨運公司東主的賄款,作為外判貨運訂單的報酬。法官判案時指,被告長時間貪污,罪行嚴重而且違反誠信,判監是適當的刑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