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三十八歲警員,因為欠債和破產,經警隊紀律聆訊後,被勒令退休。他以聆訊期間被拒派律師出席,違反人權法為理由,提出上訴。終審法院今日裁定他勝訴,指人權法第十條規定,每人都有公正和公開的審問權利,不批准上訴人聘用律師代表,有違公平原則,所以裁定警察紀律規例,是違反人權法,並推翻警務處勒令這名警員退休的決定。保安局說,要詳細閱讀判詞後才作出評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