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建議修訂勞資審裁處條例,將故意不執行勞審處的裁決,列為刑事罪行。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說,新例規定,在裁決執行限期後十四日,如果僱主有經濟能力,但故意不履行裁決,最高刑罰可以罰款三十五萬元及入獄三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