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建議修訂勞資審裁處條例,將故意不執行勞審處欠薪等的裁決,列為刑事罪行,以保障被拖欠薪金的僱員。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說,新例規定,在裁決執行限期後十四日,如果僱主有經濟能力,但故意不履行裁決,最高刑罰可以罰款三十五萬元及入獄三年。 張建宗說,勞工處自去年七月至今,有二千八百多個僱員,因僱主不執行勞審處裁決,向勞工處要求協助,他相信列為刑事罪行,能發揮阻嚇作用;如果僱主有真正經濟困難,可申請破產或清盤,僱員可透過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獲得幫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