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中央及國院辦公廳印發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,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、完善領導幹部行為規範。 全文共四章二十六條,引咎辭職、責令辭職及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,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同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,黨委可按他們一貫表現及特長,酌情安排當職務,一年後如重新擔任原任職位相當的職務,需徵詢上一級黨委組織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