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中央及國院辦公廳印發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,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、完善領導幹部行為規範,明確規定,有七種情況要對官員實行問責,包括決策嚴重失誤,工作失職,政府職能部門管理、監督不力,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,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,及對群體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,導致事態惡化。 全文共四章二十六條,引咎辭職、責令辭職及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,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同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,一年後如重新擔任原任職位相當的職務,需徵詢上一級黨委組織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