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,今早對中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作出一審判決,確認陳同海犯受賄罪,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沒收全部個人財產。 法院指,陳同海罪名應判死刑,因他認罪和有悔意,並提供犯罪線索而獲改判死緩。陳同海在任職中石化八年間,在企業經營、轉讓土地、承包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,收受賄款近兩億人民幣,案發後已退還全部贓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