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領取綜援的老翁,早前承認向社署職員淋潑腐蝕性液體,今早在高等法院,判入獄3年零4個月。法官判刑時說,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性格固執,犯案後並無悔意,傷害前線公務人員是嚴重罪行,指被告不滿申領津貼被拒,向社署職員作出報復行為,是不可接受。法官又指,被告用長嘴膠樽,將腐蝕液體射向受害人,可以造成嚴重傷害,受害人只受輕傷是幸運。 案情透露,七十二歲的被告,去年11月到香港仔社會保障辦事處,申領1100元眼鏡津貼被拒後,隨即責罵一名社會保障助理員,並取出一個長嘴膠樽,伸入櫃台玻璃縫隙,將樽內的硫酸噴向助理員,事後助理員的面、頸及手多處被灼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