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健身用品公司東主,不滿兩年內七次被警員截查,入稟法院,控告警方濫用截停及搜查權力,要求賠償188萬元,高等法院今日裁定他敗訴,撤銷所有申索,認為警員只是合法地執行職務,對警方的指控不成立。原訴人要支付訟費五十萬元。 原訴人指零六年八月,在尖沙咀一間的士高遇上警方查牌,因不滿警方扣留場內大多數人,向投訴警察課投訴,並入稟控告警方。之後,他和弟弟在零六年十月至零七年三月期間,先後七次被警員截停查身份證,表示懷疑他們藏毒、管有偷竊工具及可疑物品,懷疑截查行動,與早前的投訴有關,入稟控告警務處長鄧竟成及律政司司長黃仁龍,指警方濫用截停、扣查及搜查權力,並在互聯網外洩他投訴警務處的個人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