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名康文署職員,擅自在鰂魚涌公園辦事處的浴室內,用公帑加裝坐廁及洗手盆自用,再虛報單據向建築署索取六千多元工程費,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刑。案中首被告,高級康樂助理員被判罰款六萬六千元,而另外三人,因受上司指示犯案,罰款二千至五千元。 裁判官指,首被告是案中主謀,有策劃及預謀犯案,違反誠信,原應判監,考慮到他認罪及有悔意,而且有機會被部門處罰,所以改判罰款。被告的代表律師說,被告明白自己做法愚蠢,指興建坐廁是希望方便其他同事。康文署表示,重視員工操守及紀律,會研究判詞並按既定紀律程序,懲罰被定罪的職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