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四十五歲母親,去年將四歲女兒遺棄在住所附近的商場,被控一項虐兒罪,在觀塘裁判法院,判罰款五百元。裁判官判刑時表示,感化報告顯示被告為人盡責、疼愛及關心女兒,亦有能力照顧她,認為社會服務令不合適,所以判罰款。 被告在庭外表示,自己由內地來港六年,解釋案發當天女兒說謊,於是將她留在商場作為懲罰,她回家後再返回商場接走女兒。她否認自己做錯,又解釋女兒身上的瘀痕由拔罐造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