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水埔一幢大廈, 業主立案法團的女文員, 盜取公款540萬元,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四年兩個月。法官指被告持續四年犯案,嚴重違反誠信。法官指立案法團的主席及司庫,一直將收管理費等工作,交由被告全權負責,從不過問,期間又無查數,做法並不理想。

被盜取款項的元洲街鴻裕大廈小業主,不滿法團成員監管不力,研究向法團負責人追究。律師黃國桐表示,法團成員一般都不需負上法律責任。但如果成員察覺到帳目不妥,都無採取行動,才算疏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