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七十二歲老翁,去年一月因為金錢問題,同分居的七十一歲妻子爭執,在屯門順風圍的妻子住所內,用鏹水潑向妻子及女兒,令她們受傷,在高等法院,被判入獄四年。法官判刑時表示,被告有惡意傷害妻子的身體,妻子已躲入洗手間,但被告仍然追上,令太太的手及面部,中度燒傷留院四天,而女兒嘗試阻止亦被波及。 法官指,面部是身體最脆弱的地方,被告的行為可能會傷害妻子視力,或導致破相;雖然妻子求情說原諒被告,但法官認為,兩人結婚不和,被告都不可以傷害太太,判刑必須具阻嚇性,考慮被告認罪,給予減刑三分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