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大常委會以大比數通過「武警法草案」,正式以法例訂明武警的權責範圍及調動程序。草案訂明,武警負責保衛國家規訂的人物及活動,參與處理暴亂、騷亂、嚴重暴力犯罪,恐怖襲擊及其他社會安全事件;並必須獲得國務院及中央軍委批准,才可調動武警。 另外,草案又規定,武警不得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非法搜查他人身體,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,要出示證件後,才可臨時徵用他人的設備、場地及交通工具,如有損毀需作出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