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工及福利局表示,家暴條例原意是為有特定關係人士提供額外民事保障,避免受騷擾,特定關係包括婚姻或作為情侶的同居關係,其他的親密關係,例如情婦與情夫、摯友或約會人士的關係,都不會被納入條例涵蓋範圍。 政府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指出,家暴條例的條文包括協助法院裁定同居關係的八項指標,當局傾向保留「按常理理解」,作為考慮因素,因有關詞句是直接由案例中套用,可向法院清楚顯示政策原意,若任意修改或刪減指標,擔心會發出混亂訊息,引起不明確情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