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水扁家族四大弊案各被告判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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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時間 2009-09-11 16:52 最後更新時間 2009-09-11 17:15
台北地院下午就前總統陳水扁一家,涉及的四大弊案作出宣判。各被告判刑如下:
前總統陳水扁六罪成立,判無期徒刑,罰款兩億元新台幣;
陳水扁太太吳淑珍七罪成立,判無期徒刑,罰款三億元新台幣;
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判監兩年六個月,罰款一億五千萬元新台幣;
陳水扁媳婦黃睿靚判監一年八個月,罰款一億五千萬元新台幣,沒收海外資產,或緩刑五年,繳付二億元新台幣;
吳淑珍哥哥吳景茂判監兩年,緩刑五年,罰款三百萬元新台幣;
吳淑珍大嫂陳俊英判監兩年,緩刑五年,罰款三百萬元新台幣;
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因做污點證人獲免刑;
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三罪成立,判監二十年;
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四罪判囚十六年;
前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一罪判監六年;
營造公司董事長郭銓慶減刑至三個月;
蔡美利弟弟蔡銘杰兩罪判監兩年,緩刑五年,罰款一千萬;
吳淑珍特別助理蔡銘哲兩罪判監兩年,緩刑五年,罰款三百萬元新台幣。
吳淑珍大學同學蔡美利暫時未宣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