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會一個委員會討論檢討私隱條例諮詢文件,民建聯的葉國謙關注,將惡意發佈個人資料列為刑事罪行,必須小心界定「惡意」的定義,以免市民誤墮陷阱。民主黨的何俊仁認為,互聯網規約地址與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有一定關連,應列入私隱保障範圍。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林瑞麟說,檢控市民惡意發佈個人資料,必須證實發佈者有明確惡意,及是否有合理辨解,並非要處罰市民的無心之失。他又說,若將互聯網規約地址列作個人私穩,對資訊科技界有一定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