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名十五至十七歲青少年,今年在黃大仙摩士公園,集體毆打另一名十七歲少年,令他眼窩骨折,一度昏迷並出現失憶。在區域法院被判傷人罪名成立,除本身有案底的17歲被告,被判入更新中心,其餘三人均被控240小時社會服務令。 暫委法官林偉權表示,多名被告集體傷人,行為野蠻,必須負上法律責任。判其中三人社會服務令,是希望給他們最後一次機會,希望他們是真心改過,而不是自欺欺人,為了求情才假意後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