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居屋業主,因未取得房委會批准及未補地價,出租單位,被判罰款六千元,租客亦因為知道業主未補地價而租住單位,判罰五千元。今次是房署首次檢控違法的居屋租客,房署呼籲市民先查詢單位業主是否已補價才租住。

案中業主在九八年購入將軍澳廣明苑一個單位,零七年十月與租客簽訂租約,月租六千五百元,為期兩年,業主與租客上星期二在觀塘法院被判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