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署批評差餉物業估價署,工作欠效率,用了兩年半至六年五個月時間,為四宗發展用地進行臨時估價,另外一宗在收到批地文件後近十年,仍未完成臨時估價。 審計署認為估價署追收欠款未盡力,有五宗欠款個案,在取得判決後的半年至四年半內,仍未向有關物業進行欠款押記,令業主得以成功出售物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