漁護署由明年二月起,規定寵物店祗可售賣從認可來源取得的狗隻,以保障公眾衞生及動物福利;現行的牌照條件,寵物店內所有供售賣的狗隻,須植有晶片,並領有狗隻防疫注射證明書,亦不得售賣未斷奶或患病的狗隻,新附加條件主要規定,寵物店祗是從合法輸入本港,持牌狗隻繁殖者,其他持牌寵物店,或真正私人狗主,取得可供售賣的狗隻。 漁護署說,寵物店須備存所有詳列狗隻來源的文件,署方會加強巡查,如發現違反牌照條件,寵物店可被罰款或吊銷牌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