匯豐銀行工商業務部一名前高級副總裁,收受台商六萬美元賄款,令銀行向台商批出信貸及增大信貸額,至九百四十多萬美元,在區域法院,被判監二十個月。被告是台灣人,法官指他嚴重違反誠信,儘管有良好學歷及事業背景,但抵受不了貪念,身敗名裂,對此感到可惜,考慮到他在銀行內部調查時已認錯,相信他有意悔改,重犯機會不大,因此酌量減刑四個月,並下令被告將六萬美元的賄款,歸還銀行當作賠償。 四十六歲的被告陳清曉,承認在零七年六月受賄,而截至上月底,涉案的台商公司,仍然欠匯豐六千萬港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