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境處考慮向被誤會逾期居留孕婦賠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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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時間 2009-12-23 12:50 最後更新時間 2009-12-23 14:08
入境處繼續調查內地孕婦,被誤會為逾期居留的投訴,處方收到事主要求索償的信件,已就事件致歉,並會按既定程序,考慮向事主賠償。至於被投訴的入境處職員將接受調查,若發現職員有錯失,不排除會紀律處分。
女事主上月廿一日持雙程證來港時,入境處管制站職員懷疑無按內部指引,亦即在當事人證件,有新舊逗留期限簽注的情況下,要用新簽注審批;而是用舊簽注,批出簽注餘下的廿三日留港期限,令女事主被警方以為逾期居留,扣留兩日,差點要被遣返。事主要求入境處及警方道歉及賠償五千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