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三十九歲男子忘記帶鎖匙,在將軍澳彩明苑爬水渠返家時,令大廈的設施受損,在觀塘裁判法院判罰款一千元,及賠償一千三百元給大廈業主立案法團。裁判官批評被告行為非常危險及不智。 事發在上月十三日早上,居民發現被告,由彩貴閣平台沿水渠向上爬。警方及消防到場時,他已經爬入十二樓一個單位,向警方聲稱忘記帶鎖匙,所以爬水渠上樓,但因為弄毀大廈外牆一個感光器及鋁架,被控刑事毀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