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機構星期五起實施調解實務指引,鼓勵市民在適合情況下,以調解代替訴訟,解決紛爭。按新指引,民事案件的與訟雙方律師,需要向法院提交調解證明書,交代當事人是否願意進行調解,若不同意,需列明理據。法院可以對不合理拒絕調解的訴訟人施以訟費懲罰,即使最終勝出官司,亦要賠上訟費。司法機構會設立調解資訊中心及網頁,提高市民對調解服務的認識。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林文瀚說,訴訟並非解決紛爭的唯一途徑,希望用調解方式,減少與訟雙方的訴訟費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