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陪審團一致裁定前甲組球隊足球員李思龍,強姦一名女子罪名成立,被判入獄六年。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將女事主視為獵物,罪行嚴重。同案另一名被告,李思龍的朋友吳家銘,亦判監六年。

案發在去年六月,兩人與女事主到酒吧消遣,趁女事主飲醉酒,帶她到油麻地一間酒店將她強姦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