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會三讀通過「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」,賦予執業滿五年的律師,可以申請在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的出庭發言,必須由有關的評核委員會批准,如果未經許可而發言,會被視為藐視法庭,最高可罰款五十萬元。 律政司長黃仁龍表示,措施可以讓市民,找尋代表律師時有更多選擇,符合公眾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