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居屋業主未補地價,私自出租單位。上訴庭裁定租約無效,業主不得追討租客欠交的五萬多元的租金。房委會歡迎裁決,強調居屋業主未補地價,不可將居屋出租 。 將軍澳居屋廣明苑一名業主私下將單位出租,租客欠租九個月,業主入稟土地審裁處獲判勝訴,可追收五萬多元,租客向高院上訴得直,毋須支付欠租,但要即時交還單位。案中業主及租客,因違反房屋條例,早前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六千元及五千元。